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时间:2023-03-06 09:10:31 来源:湖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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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汽车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见附件1)以及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申报方式: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途径: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暂时仅长沙、岳阳、郴州自贸区开通)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式样见附件3)。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二)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依法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七、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4。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文章附件下载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oc

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式样).doc

附件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式样).doc

附件4:全省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登记表.doc

附件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doc

责编:蒋伟岸

来源:湖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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